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成员国为投资者提供法律和司法保障。从法律角度看,共同体立法者规定了适用于公司从创建到破产的现代规则。
在现行的《统一法》中,有三部尤为重要。首先,《商业公司和经济利益集团法统一法》规定了经济活动的框架。它为经营者提供了各种形式的公司,从合伙公司到股份公司。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立法者还授权以 SARL 或 SA 的形式创建单人公司。其次,为确保及时履行承诺,投资者可根据《统一证券法》提供实际或个人担保。最后,第三项重要的《统一法》涉及简化追偿程序和执行措施的组织,而其他《统一法》的效力也取决于此。该法的实施应能迅速收回债务并有效执行判决(De Saba, 2005)。
通过的所有《统一法案》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优势,可直接适用于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成员国的内部法律秩序。因此,与《统一法》具有相同目的的任何国家立法或管理规定都将被废除。
新商业法所创造的环境使投资者能够清楚地了解适用于其业务的法律。因此,他们可以预见其活动中固有的风险。因此,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法律在解决争端方面保证了一定程度的可预见性,而这是以前所缺乏的。
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整体立法工作最终是为了让投资者放心。出于同样的目的,新商法的推动者并不局限于起草法律标准。他们还关注为这些标准的适用提供司法保障。
如果非洲商法统一组织颁布的标准在各成员国的适用和解释不尽相同,那么该组织启动的法律标准化仍将停留在理论层面。在实现法律统一的同时,还必须实现司法统一,以保证经济从业者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因此,设立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共同司法和仲裁法院(CCJA)。实际上,与适用《统一法》有关的争端的初审和上诉均由缔约国法院解决。就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属于总部设在阿比让(科特迪瓦共和国)的协调和司法委员会的专有领域。